外資独資病院設立試行業務の展開に関する国家衛生及び計画出産委員会並びに商務部の通知(要旨)(アジア経済法令ニュース14-34)
2014.08.29
2014年7月25日国家衛生及び計画出産委員会並びに商務部国衛医函[2014]244号により発布
一、试点范围
1、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以下7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2、设立方式:新设或并购
3、境外投资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
二、设置要求
1、境外投资者应是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的法人,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2、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无国家标准,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申请及审批
境外投资者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法规等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及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五、组织实施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除依法对外资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外,还需做好数据报送工作。